解答疑问,反馈心声,倾情服务。为进一步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近日,市医保中心编制了《医保经办热点问答》,针对参保人咨询量较大的问题,一一解答。今天继续聊聊“慢病”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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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市民李女士咨询,我的慢病检诊通过了,何时开始享受“慢病”待遇呢?
答案:现在我市门诊规定Ⅰ类病种(俗称“门诊慢病”)全部实行随到随检。参检人员(含异地安置人员)须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及住医院门诊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医院参加检诊(提医院病案室印章)。
参保人员初检、复检通过后即时享受补助待遇。参保人员检诊通过当年起付标准和补助限额按剩余月数折算。其中,已享受某种门诊规定Ⅰ类病种补助待遇,增加另一病种待遇的,起付标准不再折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部分按剩余月数折算。
温馨提示慢性病毒性肝炎、普通结核病患者,已享受待遇人员每年初需重新检诊认定。
大连市内门诊规定病种(病种Ⅰ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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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市民张先生咨询,已通过检诊,认定为侵袭性牙周炎慢病患者,医院就医才能享受慢病待遇吗?
答案:我市已改变原有职工慢病患者只能选定一家定点医疗单位就医的模式。享受职工医保门诊慢病(门诊规定病种补助Ⅰ类)待遇的患者,可以到大连市各病种定点就医单位就医购药了。以张先生为例:享受侵袭性牙周炎慢病待遇,他的就医范围是所有二级及以上慢病定点医疗机构,比如大医附属一院、二院等等,不用再像以前那样固定一所慢病定点单位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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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家住沙河口区的唐女士咨询,我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多年,为何认定不上“慢病”?
答案:大连市“门诊慢病”(门诊规定病种Ⅰ类)只对高血压、糖尿病伴有重度合并症的患者实行补助;若您是单纯的血压高或者血糖高,但没有合并症,则不符合检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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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市民李女士咨询,退休后我到沈阳和孩子一起生活,已办理异地安置,请问我如何申办“门诊慢病”?
答案:大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异地长期居住的,需在大连指定医院参加检诊认定“门诊慢病”(门诊规定病种Ⅰ类),全年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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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是因为以前小编懒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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